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激勵企業科技創新的重要稅收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享受研發費用10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200%攤銷)的制度性優惠。但實踐中,部分企業因對政策邊界理解不清,將不適用場景納入申報范圍,導致稅務風險。
一、不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類型
(一)常規性、非創新性活動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未實現技術或工藝的實質性突破;
2.對已公開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包括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或知識等;
3.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的重復或簡單改變,無創新性改進;
4.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如售后維修、技術咨詢等后續服務。
(二)非技術性研究與流程性活動
1.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側重商業決策而非技術研發;
2.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的常規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3.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不涉及自然科學與技術領域的創新。
二、不適用加計扣除的行業范圍
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以下行業企業無論是否開展研發活動,均不得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三、不適用加計扣除的費用與主體邊界
(一)費用歸集排除情形
1.與研發活動無關的費用:未直接服務于研發目標的支出,如生產經營用材料費用、非研發人員薪酬等;
2.劃分不清的費用:研發費用與生產經營費用未分別核算,無法準確歸集的部分;
3.超比例委托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4.其他相關費用超標部分: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差旅費、會議費等),總額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10%的部分。
(二)主體資格排除情形
1.會計核算不健全或未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
2.非居民企業;
3.未按規定設置研發費用輔助賬,或未按研發項目分別歸集費用的企業;
4.委托、合作研發項目未按規定在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完成合同登記的企業。
四、政策適用核心判定原則
1.創新性原則:研發活動需圍繞“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實質性改進技術或工藝”展開,無創新屬性的活動一律排除;
2.相關性原則:費用支出需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且能準確歸集到具體研發項目;
3.合規性原則:企業需滿足行業范圍、會計核算、合同登記等合規要求,否則喪失優惠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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