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廣州市海珠區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時間、條件要求、資助獎勵
為做好2025年度海珠區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根據《廣州市海珠區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海市監規字〔2024〕1號)有關要求,現印發《2025年度廣州市海珠區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2025年12月5日(星期五)9:00至2026年1月5日(星期一)17:00截止。
二、高價值專利和商標培育項目
(一)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
1.申報條件
(1)申報項目所涉專利為獲得第二十五屆中國專利獎嘉獎或第十屆廣東專利獎的專利。
(2)申報項目所涉專利未獲得過本專項資金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扶持,或者獲廣東專利獎高價值專利培育扶持后,又獲評中國專利獎,但未達到最高扶持資金。
(3)同一專利或項目獲獎單位有兩個或以上的,須指定其中一個單位作為申報主體,其他單位均書面同意該指定單位為申報主體。
2.項目數量及經費安排
按照一個獲獎專利或項目作為一個項目申報,同一單位有多個獲獎專利的,可以申報多個項目。
(1)中國專利金獎每項扶持不超過20萬元、銀獎不超過15萬元、優秀獎不超過10萬元,具體立項數量和實際扶持標準根據項目申報情況及區財政預算安排確定。
(2)廣東專利金獎每項扶持不超過10萬元、銀獎不超過8萬元、優秀獎不超過5萬元,具體立項數量和實際扶持標準根據項目申報情況及區財政預算安排確定。
(3)同一專利已獲得廣東專利獎扶持的,按不超過中國專利金獎每項扶持不超過20萬元、銀獎不超過15萬元、優秀獎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進行差額扶持,具體立項數量和實際扶持標準根據項目申報情況及區財政預算安排確定。
(二)高價值商標培育項目
1.申報主體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獲認定馳名商標的商標權利人。商標權利人為海珠區行政區域內單位的,以單位為申報主體;商標權利人為海珠區戶籍的個人的,應指定被許可使用該商標且主要經營地在海珠的海珠轄區內單位作為申報主體。
2.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所涉商標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較突出。
(2)商標權利人有兩個或以上的,須指定一個單位作為申報主體,所有商標權利人均書面同意該指定單位為申報主體。
3.項目數量及經費安排
每項馳名商標給予一次性配套扶持10萬元,具體立項數量根據項目申報情況確定。
(三)重點商標保護培育項目
1.申報主體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首次被納入廣東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的單位。
2.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所涉商標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較突出。
(2)商標權利人有兩個或以上的,須指定一個單位作為申報主體,所有商標權利人均書面同意該指定單位為申報主體。
3.數量及經費安排
對首次納入廣東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的,每件給予一次性扶持1萬元。同一申報單位年度內最高扶持金額不超過3萬元。具體立項數量和實際扶持標準根據項目申報情況及區財政預算安排確定。
三、知識產權試點示范項目
(一)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于2024年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或被省知識產權局認定為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
2.依法依規誠信經營。申報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均無不良信用記錄、涉稅處罰記錄和違法犯罪記錄。
(二)項目數量及經費安排
1.對獲批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的單位,每家分別給予不超過20萬元、15萬元獎勵;對獲批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單位,每家給予不超過10萬元獎勵。
2.同一單位已獲得過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獎勵,又獲得更高級別獎勵的,按照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每家不超過20萬元、優勢企業每家不超過15萬元的標準進行差額扶持。
3.實際扶持標準根據項目申報情況及區財政預算安排確定。
四、地理標志商標(產品)培育項目
(一)申報主體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新獲得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或地理標志集體(證明)商標注冊證書在海珠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
(二)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所涉地理標志產品具有良好的品質和信譽。
2.申報單位所涉地理標志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較突出。
3.能正確管理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三)項目數量及經費安排
對新獲得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申請單位或地理標志集體(證明)商標的權利人,給予一次性扶持10萬元,具體立項數量和實際扶持標準根據項目申報情況及區財政預算安排確定。
五、知識產權轉讓許可項目
(一)專利開放許可項目
1.申報條件
申報單位所涉專利需按照要求進行備案,并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時間為準)成功實施專利開放許可。
2.項目數量及經費安排
在申報周期內主動實施專利開放許可,成功許可次數達到10次以上且實際支付許可費用10萬元以內的,給予一次性扶持1萬元;成功許可次數達到10次以上且實際支付許可費用超過10萬元,按照每件專利實際支付許可費用10%的標準給予扶持,同一單位享受本項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具體立項數量和實際扶持標準根據項目申報情況及區財政預算安排確定。
如批量專利開放許可合同中未能明確單件專利的具體許可費用,每件專利實際支出按平均值計算。
實施專利開放許可已獲得過省、市、區相關財政資金立項支持的單位不得重復申報本項目。
(二)高校科研機構專利轉讓許可項目
1.申報主體
在海珠區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含醫院)。
2.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向國內企業轉讓或許可國內授權專利(不含港澳臺授權專利)。
(2)申報單位轉讓或許可的專利成果依規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了專利權轉讓登記、許可備案登記,專利權權屬變更、許可備案登記日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
(3)在知識產權交易中心(所)完成交易鑒證。
3.項目數量及經費安排
在申報周期內轉讓、許可達到15件(次)以上的給予扶持5萬元,每增加10件(次)增加1萬元,同一單位最高不超過30萬元。具體立項數量和實際扶持金額根據項目申報情況及區財政預算安排確定。
已申報開放許可項目的專利不得重復申報本項目。
(三)專利轉讓許可服務項目
1.申報主體
在海珠區從事經營活動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2.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促成海珠區企事業單位實現國內授權專利(不含港澳臺授權專利)轉讓、許可交易。
(2)申報單位促成的轉讓、許可的專利成果依規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了專利權轉讓登記、許可備案登記,專利權權屬變更、許可備案登記日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
(3)在知識產權交易中心(所)完成交易鑒證。
3.項目數量及經費安排
后補助項目。對在申報周期內促成海珠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實現專利轉讓、許可(或受讓、被許可)達到50件(次)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給予一次性扶持5萬元。具體立項數量和實際扶持金額根據項目申報情況及區財政預算安排確定。

六、知識產權金融項目
(一)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配套項目
1.申報主體
利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在海珠區從事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
2.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應為質押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出質人。
(2)申報單位利用專利、商標質押獲得銀行貸款,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完成還本付息。
(3)依規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了知識產權質押登記。
3.項目數量及經費安排
按所質押的專利、商標、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實際貸款額的1.5%給予扶持(質押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實際產生利息的50%,最高不超過所獲得貸款額的1.5%予以扶持),且對同一單位的支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已獲市級同類扶持資金未達到本項目最高扶持額度的,區進行差額扶持;獲市級同類扶持資金達到本項目最高額度的,區不再給予資金扶持。具體立項數量和實際扶持標準根據項目申報情況及區財政預算安排確定。
(二)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保險配套項目
1.申報主體
購買知識產權保險的在海珠區從事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
2.申報條件
(1)所申報的知識產權保險項目應是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投保生效的知識產權保險項目。
(2)代理機構購買的服務類保險,補貼標準統計范圍限于該機構為在海珠區從事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所購買的知識產權保險。
3.項目數量及經費安排
對海珠區企事業單位向保險公司投保知識產權保險且屬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扶持險種范疇的,按照不超過實際投保費用的30%給予扶持,且對同一單位的支持最高不超過10萬元。已獲市級同類扶持資金未達到本項目最高扶持額度的,區進行差額扶持;獲市級同類扶持資金達到本項目最高額度的,區不再給予資金扶持。具體立項數量和實際扶持標準根據項目申報情況及區財政預算安排確定。
(三)保險機構知識產權保險項目
1.申報主體
在海珠從事知識產權保險工作的保險機構。
2.申報條件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向在海珠區從事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提供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保險業務,或開發知識產權保險新險種且保額達到50萬元。
3.項目數量及補貼標準
后補助項目。按每單保費的10%給予扶持,每張保單最多扶持10萬元。具體立項數量和實際扶持標準根據項目申報情況及區財政預算安排確定。
(四)知識產權證券化配套項目
1.申報主體
在海珠區發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主體及在海珠區從事經營活動的獲得融資的企業。
2.申報條件
申報人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成功發行或參與發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
3.項目數量及補貼標準
按照不超過在海珠區已發行的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發行金額的0.5%的標準對發行主體給予扶持,按照不超過融資金額0.5%的標準對在海珠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參與證券化融資企業給予扶持,同一證券化產品扶持最高不超過150萬元。已獲市級同類扶持資金未達到本項目最高扶持額度的,區進行差額扶持;獲市級同類扶持資金達到本項目最高額度的,區不再給予資金扶持。
(五)園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項目
1.申報主體
在海珠從事經營活動的產業園區。
2.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園內入駐企業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額達到5000萬元。
(2)園區入駐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項目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依規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了知識產權質押登記手續。
3.項目數量及補貼標準
按照園區入駐企業上一年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額給予園區管理機構扶持,質押融資額達到5000萬的給予扶持10萬元,每增加2000萬融資額增加扶持金額1萬元,同一單位最高不超過20萬元。具體立項數量和實際扶持標準根據項目申報情況及區財政預算安排確定。
七、知識產權社會組織扶持項目
(一)申報主體
在本區注冊的以推動知識產權發展為目的,并由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二)申報條件
1.建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和知識產權糾紛投訴處理機制并配置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5人。
2.按時向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報送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工作計劃。
3.舉辦知識產權類活動不少于5次(包括主辦、協辦、與有關部門合辦的跨行業對接交流、政策解讀、知識培訓等),單次參加企業不少于10家。或在區內舉辦知識產權保護專題論壇等大型活動不少于1次,參與人數不少于300人。
4.配合知識產權主管部門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處或專項行動不少于5次。
(三)項目數量及資助標準
對同時符合以上申報條件的相關組織團體,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扶持。具體立項數量和實際扶持標準根據項目申報情況及區財政預算安排確定。
八、知識產權重大活動扶持項目
(一)申報主體
在海珠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等。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擁有全國性、國際性知識產權活動的組織能力,對統籌組織大型知識產權活動具有豐富的經驗。
2.申報單位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在海珠成功舉辦全國性、國際性知識產權論壇或其他全國性、國際性知識產權活動,形成良好的社會影響。
3.所辦國際性論壇或其他國際性知識產權活動,需滿足:與會人員來自5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不含港、澳、臺)或國際性組織、與會人數200人(含)以上、外國與會人士占20%(含)以上。
4.所辦全國性知識產權論壇或其他全國性知識產權活動,需滿足:參會人員達到300人(含)以上,參加活動單位不少于80家,活動組織架構中有國家一級商協會和學會學術研究機構參與。
5.兩家或兩家以上單位聯合舉辦活動且都符合本項目申報條件的,申報人須提交其他聯合舉辦人同意指定由申報人申報的聲明(加蓋公章)。
(三)項目數量及資助標準
在海珠成功舉辦的全國性、國際性知識產權論壇或其他全國性、國際性知識產權活動,每年給予舉辦方不超過30萬元的一次性扶持。本項扶持每年總額不超過60萬元。具體立項數量和實際扶持標準根據項目申報情況及區財政預算安排確定。
九、專利導航項目
(一)申報主體
在海珠區開展專利導航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以及園區等。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應具備相應的服務能力,具備開展知識產權信息分析服務所必須的信息資源、分析工具等軟硬件設施,設有知識產權信息分析業務部門或從事知識產權分析服務的專職人員(團隊)。
2.項目組主要成員應連續在相關產業領域或經濟管理領域從業3年以上,具備相關產業領域情報搜集和研究分析能力,掌握知識產權信息分析研究方法。
3.申報主體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已完成產業規劃、企業研發項目的專利導航服務,產業規劃類導航須為海珠區戰略性新興支柱產業、新興優勢產業或未來產業且近3年來未開展專利導航的細分領域。
4.專利導航成果在“國家專利導航綜合服務平臺”完成備案,并已在區域產業發展規劃、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決策、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以及其他類型場景中發揮直接作用或取得實際成效。
5.該導航項目未獲得各級財政項目立項。
6.原則上,同一申報主體年度申報專利導航項目總數不超過1項。
(三)項目數量及經費安排
根據項目申報情況,經專家評審后擇優立項。其中,產業規劃類每項扶持金額不超過20萬元;研發類每項扶持金額不超過5萬元。項目立項數量根據項目申報情況和財政資金情況確定,本項目資金優先用于支持產業規劃類導航項目。
十、知識產權人才培育項目
(一)申報主體
在海珠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專利代理機構(含律師事務所)。
(二)申報條件
1.截至申報時間,申報主體專利代理機構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撤銷。
2.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專利代理機構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專利代理管理系統為本機構的專利代理師完成首次執業備案的。
3.專利代理機構已與專利代理師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2年以上,已在海珠區連續繳納社保6個月以上,且申請本條規定的扶持時該專利代理師仍在職。
4.申報主體具有專利代理培訓基礎和經驗,熟悉專利代理行業發展狀況,了解專利代理人才需求,能持續積極組織開展專利代理人才培育和引進工作。
(三)項目數量和經費安排
對完成專利代理師首次執業備案的專利代理機構,按照不超過5000元/人的標準給予扶持,專利代理機構應將不低于50%的資金獎勵給首次執業的專利代理師。具體立項數量和實際扶持標準根據項目申報情況及區財政預算安排確定。
十一、知識產權維權配套項目
(一)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應擁有一定數量的國內外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做到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制度、人員“三落實”,有一定的知識產權維權經費投入。
2.申報專利國內維權項目的,應為2024年度在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不含行政調解)中最終勝訴的請求人,或在專利侵權糾紛民事訴訟中最終勝訴的原告,或在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裁決、司法訴訟中成功無效涉案專利的被請求人或被告。
3.申報專利涉外維權項目的,應為2024年度在專利涉外侵權糾紛中,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最終判(裁)定勝訴的原告或利害關系人;或最終獲判(裁)定不侵權的被告或被調查對象。
4.申報馳名商標國內維權項目的,申請人的注冊商標應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原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認定為馳名商標,且該馳名商標在2024年度的侵權糾紛中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或人民法院最終判(裁)定勝訴。
5.申報馳名商標涉外維權項目的,申請人的注冊商標應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原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認定為馳名商標,且在2024年度該馳名商標的涉外侵權糾紛中最終判(裁)定勝訴,或最終獲判(裁)定不侵權。
6.申報地理標志國內維權項目的,申請人的地理標志應已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且在2024年度該地理標志的侵權糾紛中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或人民法院最終判(裁)定勝訴。
7.申報地理標志涉外維權項目的,申請人的地理標志應已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且在2024年度該地理標志的涉外侵權糾紛中,申請人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最終判(裁)定勝訴或最終獲判(裁)定不侵權。
8.申報商標異議維權項目的,應為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依法提出異議并在2024年度最終勝訴的商標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
9.申報商標無效維權項目的,應為對已生效的商標依法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并在2024年度最終勝訴的商標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
10.申報商業秘密國內維權項目的,申請人應對侵犯自身獨立擁有的商業秘密行為依法發起維權行動,并在2024年度商業秘密侵權糾紛中人民法院最終判(裁)定勝訴。
11.申報商業秘密涉外維權項目的,申請人在2024年度該商業秘密的涉外侵權糾紛中,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最終判(裁)定勝訴或最終獲判(裁)定不侵權。
(二)項目數量及資助標準
具體立項數量和實際扶持標準根據項目申報情況及區財政預算安排確定。已獲市級同類扶持資金未達到本項目最高扶持額度的,區進行差額扶持;獲市級同類扶持資金達到本項目最高額度的,區不再給予資金扶持。
具體如下:
1.專利國內維權項目,發明專利維權的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維權的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
2.專利涉外維權項目,發明專利維權的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維權的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專利涉外維權項目如屬于應對國外權力機構調查并最終勝訴的,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30萬元。
3.馳名商標國內維權項目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
4.馳名商標涉外維權項目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
5.地理標志國內維權項目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
6.地理標志涉外維權項目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
7.商標異議維權項目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
8.商標無效維權項目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
9.商業秘密國內維權項目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
10.商業秘密涉外維權項目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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