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實際應用中,“委托外部開發費用能否享受優惠”是企業高頻關注的問題。根據現行稅收政策,符合條件的委托外部開發費用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但需嚴格遵循扣除比例、范圍限制及合規要求。
一、符合條件即可享受,扣除有明確比例限制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在滿足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可納入研發費加計扣除范圍,但并非按實際發生額全額計算,而是需按固定比例折算扣除基數。受托方不得重復享受該筆費用的加計扣除優惠。
需特別注意,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等行業企業,不得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其委托外部開發費用自然也無法適用。
二、享受優惠的3項關鍵條件
(一)委托對象與費用基數符合要求
-委托境內機構或個人研發的,費用實際發生額需按獨立交易原則確定,以該金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計算加計扣除;委托個人研發的,需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作為扣除依據。
-委托境外研發的,僅允許委托境外機構(不包括境外個人),同樣按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且該部分費用不得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的三分之二。
(二)關聯方需額外提供費用明細
若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受托方必須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未提供明細的可能影響優惠享受資格。
(三)委托合同完成科技部門登記
委托研發項目合同需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其中委托境內研發由受托方辦理登記,委托境外研發由委托方自行辦理登記;未申請認定登記或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三、加計扣除的計算規則
(一)基礎扣除比例
自2023年1月1日起,一般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為100%: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據實扣除基礎上,按研發費用基數的100%額外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二)委托費用的具體計算方式
-境內委托:加計扣除金額=委托費用實際發生額×80%×100%(或無形資產攤銷相關比例)。
-境外委托:先按實際發生額的80%計算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再與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2/3進行比較,取兩者中的較小值作為可加計扣除的境外委托費用基數,再乘以100%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四、必備的留存備查資料
企業享受優惠時需按要求留存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核查,主要包括:
1.研發項目立項決議文件、項目計劃書及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研發人員名單;
2.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研發合同;
3.研發費用支出憑證、費用分配說明(含人員、儀器設備等使用記錄);
4.“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5.委托境外研發的,額外需提供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收款憑據。
五、不得享受優惠的情形
1.委托境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
2.未按獨立交易原則確定的委托費用超出合理范圍的部分;
3.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未從研發費用中扣減的,扣減后余額方可作為計算基礎;
4.取得的政府補助直接沖減研發費用且未確認應稅收入的,需按沖減后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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