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5審查風向:對應性不足=形式否決
廣東省科技廳今年首次將“專利/標準與核心技術對應性”納入形式審查一票否決清單,重點考核“權屬-創新點-應用”三鏈一致:
1. 權屬鏈:第一完成單位必須是發明專利/標準/論文的第一權利人或主導起草單位,共有專利須附其他權利人書面同意;
2. 創新鏈:提名書“核心技術”內容必須與權利要求1或標準主要條款逐條映射,未在權利要求中出現的技術指標一律視為“無效佐證”;
3. 應用鏈:專利/標準必須整體應用滿2年(2023-10-31前),且應用單位須與主要完成單位存在真實銷售、許可或實施許可合同,僅“聯盟共同推廣”類聲明不予采信。

二、三大審查紅線與真實退回案例
紅線1|核心創新點無專利/標準直接支撐
• 典型退回:某智能裝備項目宣稱“首創高精度自適應控制算法”,但所列12項專利均為結構設計、外觀專利,無1項涉及算法本身;
• 政策依據:粵科獎字〔2025〕8號 附件3:“核心技術應有相應發明專利或軟件著作權作為權屬載體”。
紅線2|標準內容與技術創新脫節
• 典型退回:某環保企業主導制定《XX廢水處理技術規范》,但標準正文僅引用通用工藝參數,未納入其獨創的“催化氧化耦合膜分離”核心技術;
• 政策要求:標準須在前言、范圍、核心技術條款中明確體現本項目創新內容(附標準編制說明佐證)。
紅線3|發明人/起草人與完成人嚴重錯位
• 典型退回:項目第一完成人為企業總工,但核心發明專利第一發明人為高校教授(未列入完成人);
• 2025年新規:
核心專利前3發明人、標準前5起草人,至少2/3須為項目完成人;
非完成人參與的,須提供《貢獻說明與權屬確認函》(雙方單位蓋章)。
三、提升對應性的“五步補救”
1. 權利要求“再開發”
對核心技術段落進行反向拆解,把“耐腐蝕1000h、強度提高15%”等量化指標全部寫入權利要求1,形成“封閉式”保護圈,避免只在說明書出現。
2. 專利組合“1+3”
1件發明專利主打原理,3件實用新型覆蓋工藝、工裝、檢測,形成“原理+實現”立體保護,評審時附“組合專利說明”,對應性分值可提升20%。
3. 標準嵌入“專利-標準聯動”
將核心專利寫入團體標準或地方標準正文,并在“前言”聲明專利號,實現標準必要專利(SEP)身份,對應性審查直接獲“滿分”認定。
4. 完成人排序“三一致”
專利發明人、標準起草人、論文作者前三名必須與完成人名單順序、人名、單位完全一致,不一致者30日內完成“變更+聲明”組合動作。
5. 應用證明“三維驗證”
銷售發票(時間)、實施許可合同(范圍)、用戶驗收報告(效果)三份材料日期必須閉環,且發票購買方與完成單位無股權關聯,避免被認定為“關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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